第0031章 从重处罚(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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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31章从重处罚

回想周伟民在张大爷举报事件上的种种反应,乔宏心里涌起一股愤怒。他的性质其极恶劣,完全符合药品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力规则了。这一次必须给他重重的教训。

张大爷举报之后,周伟民不但不配合反而撕毁张大爷手里的收银小票,一直否认张大爷在二分店购买过血福平ii。县局受理之后,他又勾结局内人偷梁换柱以此逃避检验。

更可恨的是,他在乔宏的眼皮子底下销毁了电脑内的视频。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行政法一般规则列举的九种情形必须从重处罚之四了——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必须严办。

销售假药分行政和行事处罚。乔宏只有行政处罚权而没有刑事处罚权。刑事量刑主要是看卖出的药是否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其次是销售假药的金额多少而定。

迄今为止并没有人举报吃了在这儿买的血福平ii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其次每瓶血福平ii的市值零售价23元,这个批号只卖了18瓶,总金额414块。

以这个金额可以给他弄成刑事案件。但是这儿是兴昌。周伟民有关系,真按刑事处罚定论。他东边活动西边拉关系,折腾过来,折腾过去,最后估计是他妈的不了了之。

更何况乔宏手里有行政处罚权。应该好好运用。根据《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假药的,可以处罚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不受此限,可以超过五倍。

不管是从重处罚或是吊销许可证,这权利都握在乔宏手里,只要下了罚款和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通知书后,乔宏可以利用市局的关系干涉周伟民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却需要一定的程序。一来二去挺折腾人的,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伟民的态度是很恶劣,可迄今为止还没有造成严重的人体伤害,暂时不用彻底封/杀,不实施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只给予行政罚款的从重处罚就可以了。

乔宏利用周伟民的电脑在市局的官方网站下载了行政罚款的电子版通知书,避免人有篡改,填写了金额再打印,然后签了名字。不过缺少大印。没有这个印一切都是无效的。

这个批号的血福平ii,凡是存在柜台内的全部没收,销售所得当然也没收了。并让县局和药店同时发出声明,凡是在二分店买了这个批号的高血患者,立即退还或销毁此药。

看着罚款金额,周伟民眼底闪过一丝杀气。这杀气潮水般的涌动,乔宏打了一个冷颤,看了周伟民一眼,发出善意忠告,他再耍花样,下次撞在手里绝不只是罚款这样便宜了。

事情到这一步可以对张大爷有个交代了。至于其它的事交给兴昌县局或地方公安局,或是兴昌卫生局善后了。乔宏和柳岩的任务到此为止,他出了药店决定去看看张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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